杨小勇律师亲办案例
物业服务差,可以拒缴物业费吗?
来源:杨小勇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11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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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管理服务具有连续性、持续性的特点,应当综合整体情况评价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与水平。不能仅凭,某个时间点的局部情况即说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。就本案而言,虽然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的事实,但不足以构成免除业主缴纳物业费义务的抗辩理由。可以根据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上存在的瑕疵,对业主所欠物业费酌情予以减少。

良好的物业服务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长期良性互动,业主不能简单地以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为由而拒交物业费,物业公司也应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复并尽量改进服务质量。

案情简介

2009年12月,原告与案外人天津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《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,约定,由原告为天津市滨海新区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,每月每平方米物业服务费1.8元。被告系该小区业主,自20129月始一直拒绝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XX元(20129月至20163月)。但是被告认为原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,因而拒绝缴纳物业费。

法院认为:

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。被告作为业主,在享受原告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后,应依合同月底过缴纳物业费。被告未按约定缴纳物业费,已构成违约,故原告的诉求,予以支持。但由于原告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瑕疵,应酌情核减被告应交物业费的15%

案件结果:

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的85%,XX元(自20129月至20163月止)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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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杨小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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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201*********9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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