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小勇律师亲办案例
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案例
来源:杨小勇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6-06
浏览量:335

原告赵XH与被告赵YH、赵DH、赵BH是亲兄弟姐妹;被告赵L是原告长兄赵GH的独女,长兄赵GH已经于2015年12月20日病故;被告王Q是原告三姐赵QH的独子,三姐赵QH已经于2013年5月11日病故。

赵家这一家兄弟姐妹的父亲赵YF病故于1998年9月20日,母亲李JX病故于2015年4月23日,老夫妻俩留有某小区201号及202号房屋两套(私产、房改购房)。1996年3月27日,老夫妻俩在塘沽公证处对所拥有的某小区201号及202号房屋的60%份额的所有权进行了遗嘱公证处分,随后于1999年10月11日取得两套房屋100%的所有权。母亲李JX于2013年7月13日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202号房40%份额的所有权指定由原告赵XH继承;并于2013年7月20日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201号房40%份额的所有权指定由原告赵XH和长子赵GH共同继承。原告赵XH主张继承202号房屋,并继承201号房屋50%份额的所有权,在母亲病故后,多次与五被告协商办理202号房所有权过户及201号房所有权份额变更手续,未能达成一致,故诉至法院。

法院判决:父母公证遗嘱母亲自书遗嘱内容有效,原告可继承父亲公证遗嘱涉及的房产份额,原告可继承母亲公证遗产及自书遗嘱涉及的房产份额;原告父亲后来取得的20%(40%的一半)房产份额因无有效遗嘱,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,由配偶、及各子女(或子女的继承人)平均继承。

律师分析: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杨小勇律师分析认为:本案涉及公产房改私产房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、自书遗嘱及公证遗产继承、代位继承、转继承等法律关系。为了减少继承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,律师建议,有众多继承人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的市民考虑可以采用公证遗嘱或自书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。时报记者 许卉

来源于津滨网、滨海时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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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杨小勇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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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201*********9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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